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8年度,385號
TNDV,98,司聲,385,201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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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瑞得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應誠窗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裁全字第597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
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 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 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 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 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 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 產,經本院以98年度司裁全字第597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 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 以98年度司執全字第1001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 產,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 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98年度 司裁全字第597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 得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全字第 1001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在案等情,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1001號假扣押執行 卷(含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597號)審核無訛,而相對人 與聲請人間並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事件繫屬本院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紙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 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 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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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得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應誠窗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