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非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甲○○
己○○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乙○○、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200,000元 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4年1 月17日起至114年1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甲○○於84年2月11日邀同第三人梁漢 章、梁漢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4,000,000元,借 款期限至99年2月1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乙○○、甲○○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本院 強制執行後,尚不足額17,819,80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乙○○已於95年 3月20日將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 予相對人丙○○;相對人乙○○另於99年1月6日將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己○○ 、戊○○○○○○○○○○,然均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 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他 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1件、中長期放款借據影本1件 、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分配表2件(91年執 字第31414號、實股)、本院債權憑證影本1件(南院慶91 執實字第31414號)、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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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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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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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縣│玉井鄉 ○○○○段│1648│旱│9,340.00│10分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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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 │相對人己○○權利範圍140分之27; │
│ │相對人戊○○○○○○○○○○權利範圍140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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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縣│玉井鄉 ○○○○段│1648│旱│9,340.00│10分之7 │
│002 ├───┴────┴────┴──┴─┴────┴────┤
│ │相對人丙○○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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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縣│玉井鄉 ○○○○段│341 │田│5,218.00│30分之4 │
│003 ├───┴────┴────┴──┴─┴────┴────┤
│ │相對人甲○○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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