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 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 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惟本院 於民國(下同)99年1月25日通知聲請人,命限期於送達後 翌日起7日內補正提出汪漁洋除聲請人外之其餘繼承人,有 拋棄繼承或約定由聲請人單獨繼承該批股票之書面同意文件 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此項通知已於99年2月1日送達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 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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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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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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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37855-6 │1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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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54101-8 │1 │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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