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21號
債 務 人 楊寶貴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洪英郎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劉士銘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陳慕勤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代 理 人 周培森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 理 人 陳錦聰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 人目前於配偶莊朝河之母所經營之富林早餐店工作,平均每 月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10,000元,業據其提出98年度6 月至11月薪資袋為證。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 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 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每期清償8,500元,清償總額 合計為816,000 元。本院審酌因債務人之公公莊豐源中風, 須人照料生活起居,而債務人之婆婆莊陳秀鳳已63歲,每日 須早起經營早餐店,故由債務人在家照料莊豐源,並協助莊 陳秀鳳經營早餐生意,債務人尚有未成年子女莊銘耀(84年 11月7日出生)、莊詠翔(86年1月24日出生),有受扶養之 需要,債務人之配偶莊朝河任職於台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 本身亦負有債務須還款,每月實領薪資約為57,526元,同意 每月資助債務人4,000元用以清償債務,並須獨力負擔2名子 女之扶養費用等情,有戶口名簿、莊豐源之乙種診斷證明書 、身心障礙手冊、莊朝河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 報告、員工薪俸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三信商業銀行消費金融中心、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存 摺等件在卷可稽;徵之債務人陳報每月生活費用共支出5,50 0 元,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9,829 元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 之虞,應屬合理。並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 年,以提高債權人 之受償成數,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參以債權人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皆具狀表示同意,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逾期未 確答,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所代表之債權總額,已達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百分之55.7,足認本件更生方 案尚屬公允、妥適。
三、至於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清償成數過低,應再 提高每月還款金額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於 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下,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 家庭狀況,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 ,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
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 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本件債務人所陳報自身開支僅5, 500 元,且為清償債務,已協調由配偶莊朝河長期資助,並 承擔兩名子女之扶養費及家庭生活費用,確已盡力撙節開支 以償還債務,展現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其再提高清償金額, 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 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逕予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 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明燕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 │
│ 幣8,500元,共計清償96期(8年)。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 │
│ 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
│ ,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1,958,975元 │
│3、清償總額:新台幣816,000元 │
│4、清償成數:41.65%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一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25,178 │ 11.49% │ 977 │
├──┼─────────┼─────┼─────┼────────┤
│ 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595,394 │ 30.39% │ 2,583 │
├──┼─────────┼─────┼─────┼────────┤
│ 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231,521 │ 11.82﹪ │ 1,005 │
├──┼─────────┼─────┼─────┼────────┤
│ 四 │玉山商業銀行 │ 90,981 │ 4.64% │ 394 │
├──┼─────────┼─────┼─────┼────────┤
│ 五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61,575 │ 3.14% │ 267 │
├──┼─────────┼─────┼─────┼────────┤
│ 六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211,914 │ 10.82% │ 920 │
├──┼─────────┼─────┼─────┼────────┤
│ 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69,036 │ 3.52% │ 299 │
├──┼─────────┼─────┼─────┼────────┤
│ 八 │永豐商業銀行 │ 153,406 │ 7.83% │ 666 │
├──┼─────────┼─────┼─────┼────────┤
│ 九 │第一商業銀行 │ 48,303 │ 2.47% │ 210 │
├──┼─────────┼─────┼─────┼────────┤
│ 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101,521 │ 5.18% │ 440 │
├──┼─────────┼─────┼─────┼────────┤
│十一│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 170,146 │ 8.69% │ 739 │
│ │銀行 │ │ │ │
├──┴─────────┼─────┼─────┼────────┤
│ 合 計 │1,958,975 │ 100﹪ │ 8,50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