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張金寶
訴訟代理人 張森陽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洪淑惠
陳邱戀柿
吳春長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 月20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