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433號
TCDV,91,重訴,433,200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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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三號
  原   告 輝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其逢
              送
  法定代理人 陳錫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鄧敏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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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