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319號
TCDV,91,重訴,319,200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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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九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洪清鏗即新鮮商行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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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