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九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洪清鏗即新鮮商行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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