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103號
TNDM,98,訴,103,201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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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黃榮坤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瑞成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楊淑惠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
年度偵續字第33號、97年度偵字第5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丁○○,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各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均褫奪公權參年。
甲○○庚○○辛○○均無罪。
事 實
一、戊○○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第四 工程所(下稱第四工程所)技士;丁○○則係臺南縣玉井鄉 公所技士兼代建設課長,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 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緣於92年10月間 ,前任立法委員郭添財依人民劉慶豐陳金花等人之陳請, 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申請補助經費,農委 會依據陳情內容,核定辦理92年度崩塌裸露地植生復育計畫 ,其中所核定之「玉井鄉牛頭山崩塌地植生工程」、「玉井 鄉層林村崩塌地植生工程」、「後坑崩塌地植生工程」,工 程內容均為植生基礎、苗木植栽等綠美化復育工程,農委會 並依據「各機關雇用在地人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整治工 作採購作業處理原則」之規定,交由第四工程所負責監督工 程之執行,第四工程所再依據「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委 辦工程注意事項」之規定委請玉井鄉公所辦理設計、發包、 施作等工程。戊○○丁○○明知上述三項工程係農委會依 據「各機關雇用在地人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整治工作採 購作業處理原則」核定轉交第四工程所再委請玉井鄉公所依 據「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委辦工程注意事項」之規定辦



理設計、發包、施作,不得私下變更工程內容,竟共同基於 圖利寅○○、辰○○、卯○○及九華山上禪林寺之犯意聯絡 ,在庚○○戊○○查詢申請進度時,告知其所申請之工程 案已獲核准農委會核定上開工程補助款後,並於玉井鄉公所 委任之設計廠商郭文宏土木技師事務所前往施作工程地點進 行現場測量時,由丁○○通知庚○○前去玉井鄉公所與郭文 宏土木技師事務所人員會合,將測繪人員帶往寅○○、辰○ ○、卯○○及九華山上禪林寺等人所有之土地,並指示甫到 職3天不知情之甲○○代表鄉公所一同前去測量。戊○○丁○○二人以此方式,將原應施作於劉慶豐陳金花及林文 正土地上之「玉井鄉牛頭山崩塌地植生工程」、「玉井鄉層 林村崩塌地植生工程」、「後坑崩塌地植生工程」,違背「 各機關雇用在地人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整治工作採購作 業處理原則」第7項第8款之規定不得私下變更工程內容以及 「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委辦工程注意事項」之規定受委 託辦理工程設計、發包、施作,依據該注意事項第6條、7條 相關規定,未經農委會同意,委辦機關不得私下變更工程設 計、項目,偷天換日地擅改施作於寅○○、辰○○、卯○○ 及九華山禪林寺所有之土地上,工程施作內容從原「植生復 育」等植生保育工程更改為「擋土牆及排水溝」鋼筋混凝土 工程,工程施作完畢後,再由丁○○於驗收記錄予以登載不 實以配合工程驗收,相關資料檢送第四工程所,而戊○○明 知該工程實際施作項目與農委會核定之項目並不相同,仍依 據先前與丁○○之協議,據以核撥補助經費,共同圖利寅○ ○新臺幣(下同)1,083,460元、辰○○與卯○○1,841,960元 及九華山上禪林寺927,675,合計共3,853,095元。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經法務部臺南 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 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之意見:
㈠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黃榮坤律師為被告就證據能力為以 下之表示:⑴對於起訴書編號1共同被告丁○○於96年11月 13 日偵訊中有關被告戊○○部分供述,認為未經具結,不



具證據能力;⑵丁○○97年4月1日調查筆錄,認為係屬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⑶起訴書編號14 子○○96年7月27日警詢筆錄,認為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⑷子○○96年7月27日偵訊筆錄 所為之證述,主張未經辯護人交互詰問,不具證據能力。⑸ 另對於非供述証據部分,主張編號4丁○○92年10月14日之 內簽為影本,有偽造之可能,認無證據能力;⑹其餘證據同 意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丁○○之選任辯護人莊美貴律師為被告就證據能力為以 下之表示:⑴起訴書編號5壬○○警詢筆錄、⑵編號14子○ ○警詢筆錄、⑶辛○○97年4月1日調查筆錄、⑷戊○○95年 5月15日、97年4月1日調查筆錄、⑸庚○○95年4月15日、97 年4月1日調查筆錄、⑹甲○○95年4月18日、97年4月1日調 查筆錄,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⑺庚○○97年4月2日偵訊筆錄、⑻甲○○97年4月1日偵訊筆 錄,未經具結,均無證據能力。
三、經查:
㈠證人子○○96年7月27日警詢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㈡另證人子○○於96年7月27日偵訊筆錄所為之證述,係以證 人之身分,於檢察官面前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述,自得為證 據。雖被告丁○○之選任辯護人以上開證述內容未經辯護人 交互詰問,不具證據能力,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經受傳訊, 雖未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反對詰問之機會,然若能於審判中 傳喚到庭依法具結,併予他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 會,即足以保障他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況此未經被告詰問之 「被告以外之人」(或共同被告)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 陳述,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既規定得為證據,或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依其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 之說明,並無限縮於應讓被告或其辯護人在各該程序對該證 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始有證據能力。是以證人倘於審判中 傳訊到庭,經被告或辯護人對其當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 或賦予行使詰問之機會,則該「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 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 自得作為被告不利認定之判斷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第6675號、97年度台上字第405號判決意旨參照)。證人子○ ○既經本院於99年1月6日審理時傳喚到庭作證,並予其他被 告及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之機會,則證人子○○先前於96 年7月27日偵訊筆錄所為之證述,自得作為他被告犯罪之認 定依據。




㈢被告丁○○97年4月1日調查筆錄、壬○○95年5月15日警詢 筆錄、辛○○97年4月1日調查筆錄、戊○○95年5月15日、 97年4 月1日調查筆錄、庚○○95年4月15日、97年4月1日調 查筆錄、甲○○95年4月18日、97年4月1日調查筆錄,均屬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庚○○97年4月2日偵訊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自得 作為證據;甲○○97年4月1日偵訊筆錄,辯護人主張未經具 結,無證據能力,然甲○○97年4月1日偵訊筆錄,雖係以被 告名義受訊問,實則為以證人身分受訊問,並於受訊問前即 已先行具結,證人結文附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 偵字第5986號卷第130頁,故辯護人辯稱甲○○97年4月1日 偵訊筆錄未經具結,顯非事實。上開偵訊筆錄既經供前具結 ,自屬具有證據能力。
㈤非供述證據中,起訴書編號4丁○○92年10月14日之內簽, 經戊○○辯護人黃榮坤律師以該內簽為影本,有偽造之可能 ,認無證據能力。惟經本院向玉井鄉公所調閱該內簽原本, 並於本院99年1月20日審理期日當庭提示被告丁○○辨識後 ,經被告丁○○確認97年度聲搜字第31號卷內第132頁所附 之內簽影本與正本相符,內簽內容均為其製作當時所書寫, 包括工程經水土保持局戊○○交辦及金額部分,都是其當時 書寫之內容無誤,足認上開內簽並無偽造之情形,且其取得 並無任何不法情事,並與本案待證事實相關,自得作為證據 。
㈥本判決其餘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 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前開 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 亦無顯不可信之狀況,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戊○○否認檢察官控訴的犯罪事實,並辯稱:並不知道 原核准的「玉井鄉牛頭山崩塌地植生工程」、「玉井鄉層林 村崩塌地植生工程」、「後坑崩塌地植生工程」做到別的地 方去,是在調查局叫我去問的時候才知道。我由會計報表及 領據無法看出做錯的地方,且500萬元以下的工程是由鄉公 所全權負責。92年10月14日我是去鄉公所瞭解相關工程是否 可以在年底完成,途中我有打電話問郭立委的秘書丑○○, 他要我找玉井鄉公所建設課及民意代表。在鄉長辦公室只有 討論這些工程在12月底以前可不可以完成,並沒有決定要將 工程改作到庚○○說的那些人。今天如果建設課去勘察時有 使用GPS的話,就沒有這些事。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



為如下之辯解:
㈠被告戊○○並無與辛○○丁○○甲○○庚○○等人共 同基於圖利寅○○、辰○○、卯○○及九華山上禪林寺之犯 意連絡,伊於92年10月14日前往玉井鄉公所鄉長辦公室,確 係為詢問就補助工程能否在年底前執行完畢,並無將重新分 配之分配表交給丁○○,而共同謀議將所核定原應施作於劉 慶豐、陳金花、林文正等人所有土地之工程,擅改施作於寅 ○○、辰○○、卯○○及九華山上禪林寺所有之土地上。卷 附工程明細表最右側註記,並非表示工程改作於該處,否則 何以實際施作之工程並未在「郭明賢」、「李麗華」等人之 土地上。
㈡被告戊○○並未與辛○○丁○○甲○○庚○○等人共 同謀議將工程施作內容從原「植生復育工程」更改為「擋土 牆及排水溝工程」之犯行:工程施作內容變更,係因庚○○ 誤認上開工程經費係伊所爭取,而由其帶領土木技師至現場 後,當場指示公所人員及廠商按照地主意思施工所致。 ㈢被告戊○○並非系爭工程之監督或主管人員:農委會水土保 持局第四工程所就系爭「玉井鄉牛頭山崩塌地植生工程」、 「玉井鄉層林村崩塌地植生工程」、「後坑崩塌地植生工程 」委請玉井鄉公所辦理設計、發包、施作,並請其依「各機 關僱用在地人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整治工作採購作業處 理原則」辦理該工程,則有關工程之施作、完工及驗收,即 應由玉井鄉公所負責監督處理,且依上開採購作業處理原則 第9點規定,可知玉井鄉公所為該工程之主辦機關,並應辦 理該工程完工後之驗收。另依「台南縣玉井鄉公所營繕工程 驗收方法與標準補充說明」中四(三)規定,可知玉井鄉公所 就該工程負有主管及監督之責,而非水土保持局第四工程所 負責監督該工程之執行,故被告戊○○亦非該工程之監督或 主管人員。
㈣本件工程第四工程所要做的就是發包前的勘查以及驗收完的 請款,戊○○是本件承辦人,不代表所有的事都要他做。就 勘查過程來說,他勘查的2件都沒有錯,做錯的那3件都不是 他勘查的。依水土保持局覆函,該工程是由鄉公所負責工程 的執行,驗收部分基於互信原則,第四工程所不需要去做驗 收的工作,當然戊○○就不是監督工程了,他只是單純的承 辦人。本件工程雖然內容及細節不對,但名稱還是一樣,所 以依他們報過來的文書,當然還是牛頭山、層林及後坑。工 程內容是他們設計錯了,做出來的東西驗收後,拿來看整個 資料是錯的,當然看資料跟設計是一樣,發包、施工的項目 及金額都一樣,當然章就蓋下去,所以戊○○的監督並沒有



錯誤,並無起訴書所載之犯行。
二、被告丁○○否認檢察官控訴的犯罪事實,並辯稱:不知道「 玉井鄉牛頭山崩塌地植生工程」、「玉井鄉層林村崩塌地植 生工程」、「後坑崩塌地植生工程」這三件工程做到別的地 方去,是在調查局叫我去問的時候才知道。我沒有指示甲○ ○配合庚○○,我是說因為他是民意代表,戊○○有跟我講 說工程是他申請的,而且他們核定的內容已有座標,我們已 經委託工程公司,我不知道工程公司沒有確認位置。玉井鄉 是山坡地,憑座標是無法確定正確位置,因為庚○○說是他 爭取的,所以我們麻煩庚○○幫我們帶路。被告之選任辯護 人亦為被告為如下之辯解:
㈠本件關於「玉井鄉牛頭山崩塌地植生工程」、「玉井鄉層林 村崩塌地植生工程」、「後坑崩塌地植生工程」均係該地區 民眾主動向民意代表陳情,再由民意代表向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水土保持局提出補助申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亦依民意代表之申請,於92年6月間協同陳情人、民意代表 等人前往現場會勘,當時被告丁○○並未參與,故被告丁○ ○並不知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會勘補助施工之地 點。
㈡92年10月14日鄉長辛○○叫被告丁○○到鄉長辦公室內,當 時辦公室內除了鄉長外,尚有戊○○庚○○在場,戊○○ 提出一份明細表向鄉長辛○○丁○○稱,溫代表爭取的「 玉井鄉牛頭山崩塌地植生工程」、「玉井鄉層林村崩塌地植 生工程」、「後坑崩塌地植生工程」等工程補助款已經核准 ,要趕在年底前完工,並向被告丁○○表示因為經費是溫代 表爭取的,他很清楚可以找他幫忙,鄉長辛○○即要被告丁 ○○先行辦理委外測設,因當時建設課人員高永堂已離職, 建設課人手不足,被告丁○○因此馬上擬定委外測設之簽呈 ,簽呈經玉井鄉公所各單位簽核後,即進行招標,測設部分 由郭文宏土木技師事務所得標,92年10月31日甲○○來玉井 鄉公所報到,至建設課就任,被告丁○○即將此部份工程交 由甲○○負責辦理,郭文宏土木技師事務所前往現場勘測時 亦由甲○○負責。
㈢被告丁○○並未隨同測設公司到現場勘測,僅為書面審核, 且因本件測設是委託專業單位所為,因信賴專業,故於甲○ ○送來設計圖時,即在其上簽章,且因甲○○送來設計圖時 並未附上第四工程所的工程明細表,故被告丁○○因而未能 發現設計圖與工程明細表之項目有不同之處。而被告丁○○ 在擔任驗收人員之進行驗收時,是會同施工廠商,在施工廠 商帶領下前往現場驗收,被告丁○○是依設計圖逐項驗收,



而因設計圖上並未有座標之標示,因此被告丁○○亦未就座 標位置予以核對驗收,此即被告丁○○未能發現施作地點、 項目與工程明細表不同之原因。
㈣工程因時間緊迫,故於戊○○前來說明後,即依戊○○之說 明進行委外測設之工作,且信賴戊○○所說是庚○○所爭取 的經費,因此才會找庚○○幫忙帶領前去現場測設,被告丁 ○○實不知甲○○與測設公司前往現場測設時並未進行衛星 定位,且因信賴測設公司之專業,因此未將設計圖與工程明 細表詳為核對,以致未能發現本案之工程存有施作地點與核 准位置不同、施工項目與工程明細所載不同之情形。故就 本件工程錯誤之情事,純屬被告丁○○行政作業疏失,被告 絕無任何偽造文書、圖利他人之犯行。
三、本院之判斷:
戊○○丁○○均明知系爭「玉井鄉牛頭山崩塌地植生工程 」、「玉井鄉層林村崩塌地植生工程」、「後坑崩塌地植生 工程」之施做地點應為劉慶豐陳金花、林文正等人所有土 地:
⑴系爭崩塌地植生工程為地主劉慶豐陳金花、林文正等人 透過前立委郭添財服務處向農委會申請補助,農委會在核 准補助申請前,會由水土保持局第四工程所派員前往申請 補助之現場勘查,以決定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此業據證人 劉慶豐、陳明哲、劉見財郭添財等人於調查局筆錄及偵 訊中證述在案,被告戊○○於審理時亦一再供稱:核准的 5件工程中,有2件是他到現場勘查的,其他3件是他的同 事前去勘查等語;復參以卷附崩塌裸露地植生復育處理工 程人民申請案勘查紀錄,其上均載有反應單位、陳情人( 即地主)姓名及電話,於工程地點上除有鄉鎮村里之記載 外,並載有座標。被告戊○○為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第四工 程所本件崩塌地植生工程之負責人,雖然系爭3件工程並 非被告戊○○前往現場勘查,然其依卷附資料仍能從勘查 紀錄表獲悉,故被告戊○○辯稱不知道系爭「玉井鄉牛頭 山崩塌地植生工程」、「玉井鄉層林村崩塌地植生工程」 、「後坑崩塌地植生工程」之施做地點,顯非事實。 ⑵依據證人子○○於審理時具結證稱:92年間劉慶豐及陳金 花有透過子○○申請經費興建工程,是子○○找壬○○再 找郭添財立委幫忙申請。從郭添財立委服務處知道經費核 准了,在核准經費之前有去現場勘查。經費下來後,劉慶 豐及陳金花的土地沒有設計及發包施工。核准時我就知道 不會做了,「因為壬○○秘書說,郭添財立委那邊表示這 兩件工程核准了,要我到建設課那邊問一下。我當天就去



建設課找代理課長丁○○,我就跟丁○○問第四工程所有 無一份工程核准下來,丁○○說有,我就問他有無劉慶豐陳金花這兩件工程,丁○○就把一份工程表拿給我說沒 有看到劉慶豐陳金花的在裡面。我向丁○○說:就這兩 件,丁○○說:不是,他說一件是郭明賢,一件是寅○○ ,我說:豈有此理,這是我們透過郭添財立委向水保局好 不容易申請下來,你為什麼可以這樣子,丁○○就對我說 :我們是受委辦機關,我們要聽委辦機關的指示,我就說 :那一份拿給我,我跟他說工程不可以說要變就變」。當 時工程還沒有實際施做,連設計都沒有等語;又同日證人 子○○尚證稱:丁○○叫我打電話給戊○○,當天我有打 電話給戊○○,我跟他說:文章兄,我們好不容易申請下 來的經費,你怎麼可以隨便給我們調走。戊○○講:我們 裡面決定的,沒有辦法改變,明年再補給你等語,被告戊 ○○及丁○○雖均否認證人子○○所證述之內容為真實, 然證人與被告戊○○丁○○前無任何恩怨,且經具結後 證述,在刑法偽證罪之擔保下,當無設詞誣陷之情事。則 由上揭證人子○○之證述可知,被告丁○○在系爭工程設 計發包之前,已知悉本件工程將來實際施作地點與原核准 地點不同,惟以其乃受委託單位應接受委託單位之指示, 為其藉口;而戊○○被證人子○○質疑為何將伊所申請之 工程調走時,僅表示已經決定了,不能再改變,明年再補 給等語,顯然在此之前即已知悉系爭工程將施做在寅○○ 、辰○○、卯○○及九華山上禪林寺的土地上,對於原核 准的地主僅能明年再補給他。足認被告戊○○丁○○對 於系爭工程施工地點應為劉慶豐陳金花、林文正等人所 有土地知之甚詳。
⑶被告丁○○辯稱,工程明細表上僅有座標,單憑座標之記 載並無法確認實際施工位置以及因信賴測設單位之專業, 未以衛星定位系統確認座標位置,故無法獲悉實際施工地 點云云,並不可採。首先,被告丁○○於92年2月間曾簽 擬採購測量定位儀,並由其保管迄95年5月間止,此有被 告丁○○92 年2月簽請採購衛星定位儀之簽呈、臺南縣玉 井鄉公所92年3 月21日支字第456號支出傳票、統一發票 及玉井鄉公所財產檢查單可佐(玉井鄉崩塌地植生工程搜 索當天書證卷第102至107頁),且依被告丁○○之簽呈內 容可知,採購此衛星定位儀之目的即在於配合各項工程測 量設計之用,是以被告丁○○辯稱僅有座標無法確認施工 地點,即非可採。又依證人癸○○即郭文宏土木技師事務 所員工於本院99年1月13日審理時證稱:我是在事務所擔



任測量及設計的工作。(檢察官問:位置都是由溫代表帶 你們去的?)是的,沒有錯。(問:當天測量時,公所或你 們事務所有無帶定位儀器去確認施工位置?)不知道是民 國幾年的時候我們才改衛星定位系統,那時候沒有,因為 那麼多件,我也不確定有無去衛星定位。( 問:所以你不 確定是何時開始使用衛星定位?)對。(問:你們事務所會 使用衛星定位,還是公所的人會用?)是我們事務所會用 ,事務所較早之前的案件就沒有衛星定位,之後才改衛星 定位的。(辯護人黃榮坤律師問:在92年底之前,包括92 年,你有無用過衛星定位系統測量其他的施工位置?) 好 像沒有。由證人癸○○之證述可知,郭文宏土木技師事務 所在92年底以前,根本還沒有開始使用衛星定位系統,則 被告丁○○辯稱因為信賴土木技師事務所的專業,所以未 再以衛星定位系統實際確認施工位置,顯即欠缺信賴基礎 ,足認其所辯並非事實。
㈡被告戊○○丁○○共同利用不知情之庚○○以及甲○○, 遂行其圖利寅○○、辰○○、卯○○及九華山上禪林寺之行 為:
庚○○為玉井鄉代表,於92年5月間曾為玉井鄉民寅○○ 、辰○○、卯○○等人,透過郭添財立委向農委會水土保 持局申請工程補助經費,此有庚○○所提出92年5月2日申 請書1份在卷可憑。依庚○○所提出申請書內之記載,其 透過立委郭添財所爭取之工程為拔仔崙野溪、層林村牛湖 山、過溝等崩塌地工程,其內雖無寅○○、辰○○、卯○ ○等人之姓名,實則是專為寅○○、辰○○、卯○○等人 所申請,因不想讓中央認為是特定為此人申請,所以申請 書上僅記載地名,此業據庚○○於95年9月26日偵訊中證 述詳實。
⑵依證人庚○○於本院99年1月27日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 :92年11月份你是否有帶郭文宏土木技師事務所人員及鄉 公所人員到辰○○土地上測設?)有。(問:你為何帶他們 去辰○○的土地測量?)因為戊○○說我申請的案子下來 了,他叫我去鄉公所一下,我到鄉公所後,戊○○在鄉長 辦公室告訴我,層林、寅○○、後坑這3件工程是我申請 的,已經下來了。(問:戊○○何時跟你講的?)92年10月 14日早上,戊○○打電話告訴我,說我申請的案件,經費 下來了,要我到公所。(問:戊○○在電話是否就告訴你 申請的3件工程名稱?)沒有,他只有說我申請的案件下來 了。(問:除了戊○○跟你講申請的工程已經下來之外, 丁○○有無跟你講過這件事?)在鄉長辦公室戊○○跟我



說我申請的工程是層林、後坑及寅○○,但是公文還沒有 下來,我就沒有繼續問他了。後來我去鄉公所辦事情,有 問丁○○層林、後坑及寅○○這3件工程是不是我申請的 ,課長說是。因為工程如果要發包要地主的同意書,課長 就拿這3件地主的同意書給我,讓我拿去給地主簽名,簽 完後我就送回給課長。(問:你的申請書內容根本看不出 施作的對象是誰,也沒有寅○○這個名字,為何戊○○要 做在寅○○的土地上?他如何會知道寅○○這個人?) 我 不知道,因為我申請的是拔仔崙山跟層林村這2件工程。( 問:戊○○直接知道寅○○這個人,直接問你?)寅○○ 自己也有拜託他外甥申請,我聽說也有去勘查。(問:既 然沒有詢問過這些工程到底是幫誰申請,戊○○怎麼會知 道這個工程是做在寅○○的土地上?)這個工程我申請的 是拔仔崙山,但是寅○○自己也有去拜託他外甥申請。( 問:你怎麼會認為這個工程是你申請的?)戊○○及丁○ ○課長跟我講的。(問:你們在92年11月到現場測量時, 是誰通知你要去測量的?)丁○○課長。(辯護人蔡進欽律 師問:後坑這個地點,你為什麼沒有寫進申請書裡面?) 後坑這件工程,我是跟戊○○申請的。(問:這5件工程正 式核定公文下來時,你有無向丁○○確定時間、地點?) 我有問課長這3件工程是不是我申請的,課長說是,他才 會給我同意書拿去給地主蓋章,同意書蓋完章我馬上送去 給丁○○。(辯護人蘇正信律師問:你在鄉公所跟戊○○ 有無討論什麼事情?)沒有,我進去後,他就跟我說層林 、後坑、寅○○這些都是你申請的。
⑶由上揭證人庚○○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戊○○主動告知 庚○○,他所申請的3件工程經費核准下來了,並要他向 玉井鄉公所建設課課長丁○○查證。丁○○庚○○向他 查證時,亦告知他系爭3件工程確實是他所申請的,並交 付地主同意書,請庚○○代為送交地主蓋章後,再送回給 丁○○。由此可知,戊○○係利用庚○○有為選民向農委 會水土保持局申請工程經費補助之機會,主動告知其所申 請的案件經費下來了,再由被告丁○○向其確認,以加強 庚○○的主觀認知,嗣後丁○○提出地主同意書交由庚○ ○轉交地主蓋章,則更進一步令庚○○相信系爭3件工程 確實是他代選民所申請。藉此方式,當被告丁○○以庚○ ○對地主較為熟識,而要庚○○帶領郭文宏土木技師事務 所測量人員前往工程施工地點進行測量及設計時,庚○○ 基於上開錯誤認知,當然會將測設人員帶往寅○○、辰○ ○、卯○○及九華山上禪林寺等人所有之土地。



⑷因水土保持局所核准之工程明細上,均載有施工地點的座 標,被告丁○○為避免渠等圖利之行為遭人發現,乃於92 年11 月3日現場測設時,指派甫報到的玉井鄉新進人員甲 ○○代表鄉公所一同前去,並告訴甲○○系爭工程是由庚 ○○爭取的,所以工程地點及內容去找庚○○。就此部分 ,證人甲○○於本院99年1月20日審理時結證後證稱:檢察官問:你在92年間是否在玉井鄉公所擔任技士?證人答:我是在10月31日報到。
檢察官問:你報到多久後,課長交辦給你?
證人答:依據簽呈上面的日期應該是11月4日,因為10月31日是 星期五,我下午報到,經過六、日,第3天的時候,課 長就把這些工程交辦給我。
檢察官問:丁○○交給你的時候,有跟你講這件工程委外設計?證人答:是。
檢察官問:丁○○是否有交代你這一件的工程地點要找溫代表決 定?
證人答:地點是溫代表爭取的,所以地點跟工程內容去找溫代表 。
檢察官問:除了地點之外,丁○○有無告訴你要施工的內容是什 麼,或是現場要怎麼決定施工內容?
證人答:因為蔡先生已經在門口要出門了,他就跟我說去找溫代 表。
檢察官問:沒有講其他事情?
證人答:講溫代表爭取的,地點他知道,去找溫代表就好了。檢察官問:由溫代表帶去現場的這些工程,是否都沒有使用衛星 定位儀器?
證人答:那時候應該是沒有。
檢察官問:不管是鄉公所或是設計公司那邊都沒有使用?證人答:設計公司那邊我不瞭解他們的作業程序,我也不懂他門在講什麼,鄉公所這邊是由我出去,那時候並沒有人跟我交代要用衛星定位儀器或是應該要用這種方法去做。
檢察官問:丁○○有無指示你要用衛星定位系統?證人答:都沒有。
檢察官問:他有告訴你鄉公所有這樣的設備嗎?證人答:也沒有。
辯護人莊美貴律師問:設計公司人員有無帶相關工程的公文及明 細表?
證人答:我不知道。
辯護人莊美貴律師問:如果你及設計人員都沒有帶這些資料,你 們怎麼知道現場要做哪些工程、要到哪些地點?



證人答:那時候我不知道。
辯護人莊美貴律師問:所以你不知道要測設哪些工程?證人答:我不知道。我進去時,只知道這5件工程是溫代表申請的 ,有問題問溫代表。測設公司的人也不是我聯絡的,我 到公所時,課長交代我跟他們出去學習,所以我就跟他 們出去。
辯護人莊美貴律師問:課長跟你說地點找溫代表,丁○○是否說 地點由溫代表指示?
證人答:他當初跟我說這5件工程是溫代表爭取的,地點找溫代表 就知道了。
由上揭證人甲○○之證述可知,甲○○確實甫於92年10月31日才到玉井鄉公所報到,此業據被告丁○○於本院99年1月20日審理時證稱,甲○○庚○○去現場測量時,才剛報到沒有多久等語可佐。被告丁○○明知甲○○是剛通過公務人員考試及格,甫分發到玉井鄉公所之新進人員,其本身又非玉井當地人士,對於玉井鄉的地理位置均不清楚,因此將本件工程交由人生地不熟的甲○○負責處理,衡情甲○○將不會發現有地點錯誤的情事;且被告丁○○明知工程明細表上記載有施工位置的座標,及玉井鄉公所配備有衛星定位儀器,若前往現場測設時將衛星定位儀器交給甲○○,有可能因此發現施工位置錯誤的情事,故意不將衛星定位儀器交給甲○○,並告知系爭工程是庚○○爭取到的,地點去找庚○○甲○○因而未能攜帶衛星定位儀器,並且依賴事前已遭戊○○誤導之庚○○,在庚○○的帶領下,將測設人員帶往錯誤的施工地點。
⑸對於不將衛星定位儀器交給甲○○帶去使用乙節,被告丁 ○○雖辯稱,是因為那時他剛來鄉公所,也認為工程顧問 公司比較專業,而且也有給他們明細表等語。然而,如上 揭證人癸○○所述,郭文宏土木技師事務所在92年以前並 沒有採用衛星定位系統,顯見被告丁○○辯稱信賴測設公 司專業云云,並非事實。更何況被告丁○○當初上簽請購 衛星定位儀器,其目的就是要配合各項工程測量設計之用 ,則何以本件工程要去現場測量及設計時,竟吝於將衛星 定位儀器交給公所隨行人員甲○○攜帶使用呢?顯見,被 告丁○○是故意不將衛星定位儀器交給甲○○,以避免因 衛星定位儀器的使用,而發現本件工程施工地點錯誤的情 形。
⑹綜上所述,原本應該施作在陳慶豐、陳金花以及林文正土 地的植生工程,因為被告戊○○告訴庚○○錯誤的訊息, 令其誤以為系爭3件工程是他為寅○○、辰○○、卯○○ 及九華山上禪林寺等人所有之土地申請補助之工程,再加



上被告丁○○庚○○確認系爭3件工程就是他所申請的 ,並轉交地主同意書要庚○○請地主蓋章,等於是更加讓 庚○○確認系爭3件工程就是他為寅○○、辰○○、卯○ ○及九華山上禪林寺等人所有之土地申請補助之工程無誤 。因此,當被告丁○○商請庚○○帶領郭文宏土木技師事 務所測設人員前往現場進行測量及設計時,庚○○當然會 將測設人員帶往寅○○、辰○○、卯○○及九華山上禪林 寺等人所有之土地,以此方式被告戊○○丁○○就將原 來應施作在陳慶豐、陳金花及林文正土地上的植生工程, 改施作到寅○○、辰○○、卯○○及九華山上禪林寺等人 所有之土地。又為避免此一偷天換日的手法被發現,被告 丁○○乃指派甫報到3日,人生地不熟的甲○○代表鄉公 所一同前往現場進行測量,且將玉井鄉公所購置之衛星定 位儀器隱匿,未交給甲○○攜帶前去,致令甲○○空有記 載施工位置座標之工程明細表,亦無從發現本件有施工地 點遭變更的情形。
㈢被告丁○○明知郭文宏土木技師事務所經現場測量後所繪製 之設計圖與原核定之工程內容不符,仍予以審核通過,並予 以發包:
⑴依卷附第四工程所92年度崩塌裸露地植生復育計畫僱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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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