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未○○ 複 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寅○○○ 卯○○ 丑○○ 戊○○ 丁○○ 己○○ 法定代理人 巳○○○(即 被 告 子○○ 辰○○ 午○○ 庚○○ 乙○○○ 壬○○ 辛○○ 癸○○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上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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