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645號
TPDV,99,除,645,201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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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楊 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9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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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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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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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宜亮企業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莊│98年11月20日│11,328元 │PC0000000 │
│ │廖本坤 │敬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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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宜亮企業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莊│98年9月20日 │33,237元 │PC0000000 │
│ │廖本坤 │敬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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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宜亮企業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莊│98年10月20日│18,371元 │PC0000000 │
│ │廖本坤 │敬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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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