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8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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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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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擔當付款人 │ 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本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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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王(台灣)股份 │華南商業銀行│ 86年10月3日│ 00000000元 │FS0000000 │
│ │有限公司 齋藤幸三 │復興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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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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