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907號
TCDV,91,訴,907,200204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玖拾柒萬玖仟貳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邀同被告丙○○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業經原告概括承受)借款新 台幣(下同)肆佰萬元,約定期限為二十年,至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止,利 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七‧九計算,被告甲○○應以每個月為一期 ,於每月三十日平均攤還本息,如逾期清償,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甲○○借款後僅繳付本息至八十九年八月三 十日,此後即未依約繳納,尚餘本金叁佰玖拾柒萬玖仟貳佰叁拾叁元未償,依 兩造所訂借據特約條款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丙○○為本件借款之 連帶保證人,依法應連帶負履行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所 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分期繳款明細影本各一件為證。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甲○○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八十九年間被告甲○○的房子遭拆除,嗣有一名為王添居之仲介業者, 要被告甲○○出面購屋,並向銀行貸款,銀行分期攤還之利息,由王添居負責 支付,被告甲○○可居住使用該房屋至王添居將之出售前。 貳、被告丙○○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丙○○係出於善意擔任被告甲○○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至於甲 ○○後來繳交幾期分期款、如何與原告處理,均不知情,故被告丙○○無庸負 本件借款連帶清償之責。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分期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被告甲○○丙○○對於其等分別為本件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一節均不爭執,是原告之主張堪 信為真實。而被告甲○○固以:其向原告借款之緣由,係因訴外人王添居向其告 稱由被告甲○○出面購屋,並向銀行貸款,但銀行分期攤還之利息由王添居負責 支付等語置辯。惟此緣由被告甲○○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縱屬真實,被告甲○ ○為本件之借款人,簽具借據向原告借得上開款項,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被告 甲○○自應依約攤還本息,是訴外人王添居縱違反與被告甲○○間之約定,未能 按期支付分期款,以致被告甲○○遭原告求償,被告甲○○可否向王添居請求賠 償,要屬被告甲○○王添居間之問題,被告甲○○自難以此情事對抗原告。至 被告丙○○抗辯:其出於善意擔任被告甲○○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伊對於被 告甲○○嗣後繳交幾期分期款、如何與原告處理,均不知情,故無庸負連帶清償 責任等語。惟按連帶保證,係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 履行責任之保證。換言之,就應負履行債務之責任而言,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 所應負之責任並無二致。準此,連帶保證人係「善意」擔任連帶保證人;或對於 主債務人借款後是否按期清償之情知悉與否,均無礙於其擔任連帶保證人應負之 責任。是被告丙○○以其「善意」擔任連帶保證人、不知被告甲○○是否按期繳 交分期款及與原告交涉等情,抗辯其無庸負責云云,自不足採。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叁佰玖拾 柒萬玖仟貳佰叁拾叁元,及自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