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周景羜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周景羜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下午四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六十四條規定之 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六十一條定有明文。再依消債條例第六 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 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 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 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又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八十五條 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周景羜聲請更生,雖經本院九十八年度消債更 字第五六七號裁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 始更生程序,業經調取本院九十七年度消債更字第五六七號 卷宗核閱屬實,惟其於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提出之更生方案 ,經本院送請各債權人為書面表決,債權人均不同意該更生 方案,是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六十條 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亦經調取本院九十八年度執消 債更字第一一0號卷宗核閱屬實。再債務人目前無固定工作 ,亦無固定收入,不符消債條例第六十四條所定得由法院逕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又本院審酌債務人周景羜患有 全身紅班性狼瘡,有乙種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查(見本院九十 七年度消債更字第五六七號卷第39頁),身體狀況不佳,再 據債務人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申請更生提出之財產及收 入狀況報告書、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單(見九十七年度 消債更字第五六七號卷第9頁至第12頁),及本院查詢之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暨債務人於九十八年九月 三十日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見九十八年度執消債 更字第一一0號卷第98頁、第147頁、第148頁)所示,債務 人名下僅有九百七十四元存款,顯不敷清償清算程序費用。
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
三、又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之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 由法院斟酌消債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 一百三十五條等免責規定,依職權認定是否裁定免責,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