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七號
原 告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信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瑞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九二號裁定,命 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送達原 告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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