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八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有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鴻茂
送達代收人 曹康和
法定代理人 張自強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貳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 日送達原告陳報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而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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