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23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勝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 定已於99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查詢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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