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9年度,221號
TPDV,99,審重訴,221,201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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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22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青松綠化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甲○○、乙○○及葉松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青
  松綠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貳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捌佰玖拾陸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拾叁萬捌仟叁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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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