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983號
原 告 秋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桃文化事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桃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叁仟玖佰捌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壹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
本。
㈢補正兩造間關於委託印製印刷品之相關契約文件全部(附相
關證據影本二份)。
㈣補正原告秋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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