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9年度,787號
TPDV,99,審訴,787,201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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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787號
原   告 百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 議,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因 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3日裁定命 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民國99年2 月26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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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