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甲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風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審訴字第
406號撤銷支付命令事件,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支付命令確定後所請求給付之價額,
即新臺幣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
又本院判決後,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陸拾柒萬捌仟元,是裁判費共計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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