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37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陳明怡
被 告 許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八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叁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零陸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 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所訂YOUBE予 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ㄧ審法 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1年8 月29日與原告 簽訂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被告得以卡 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循環動用 貸款額度內之現金,貸款期間自原告核准之日起一年,屆 期倘被告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並經原告同意,則以相同內 容及期間繼續一年,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以一個月為一 期,按期於每月相當日繳款,利息按年息15.5%固定計算 ,倘逾期未為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自應付還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 息。詎被告自91年8 月29日核撥貸款起至99年1 月12日止 ,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935,554 元(其中本金490, 667 元,利息444,887 元),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99年1 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此爰依消費借貸 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清償責任,並聲
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YOU 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YOUBE予備金申請書、 原告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 約定書、被告帳務明細、交易紀錄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