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9年度,163號
TPDV,99,審訴,163,201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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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16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摩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摩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磨得設計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摩德公司)於民國96年9月14日邀同其餘被 告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借款 期間自96年9月20日起至101年9月20日止,並約定利息按伊 當時之基準利率加年率1.975%計付,嗣後伊銀行二年期定 期儲蓄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年利率 計算,現調整為3.21%計付,及如未按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摩德公司僅繳納本 金至98年3月20日止,尚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尚未清償,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清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另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電 腦繳款明細及利率表(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二、被告則以:摩德公司為拓展國際市場及因應國內大單亟需營 運資金,於96年5月向信保基金直保部提出企業貸款之申請 ,並獲准800萬元之八成即640萬元之貸款額度,並由原告負 責放款。因放款案審核期間之徵信期間較長,且摩德公司無 法提出不動產擔保,最後僅貸予200萬元,也因資金未如原 計畫到位,無法實現原需求之營運額度,致對後續經營產生 負面影響。系爭貸款原協議每月償還38,000元,分五年清償 且有一年寬限期,詎料,97年9月間國際金融海嘯爆發,摩 德公司之營業額突然嚴重衰退萎縮,被告於98年5月26日經



原告通知同意變更授信條件。然因被告甲○○之身份證件疑 遭人冒用,致使被告無法立即備妥借款及連帶保證人之財產 所得資料,而甲○○並於98年12月20日被解除警示帳戶,然 原告卻以被告資料不齊、身分不清為由,延後辦理展延事項 ,提起本件訴訟,原告所為顯然違反誠信且打擊有心經營之 合法中小企業而有權利濫用之情事,被告確實有還款意願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 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 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 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有明定。本 件原告主張:摩德公司向伊借款,然未依約繳款,而使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尚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尚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如上開所載之證物為 憑,核屬相符。被告摩德公司對於有向被告借款、被告甲 ○○、丙○對於擔任連帶保證人及積欠如原告聲明所示之 款項一事均未爭執,堪信此部分事實為真。被告既已前揭 情詞置辯,故本件之主要爭點厥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是 否有違反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之情事。經查:
⒈依據兩造所簽立之借據約定關於借款還本付息之方式為「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另授信 約定書第15條第1項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無須由被告事先通知或催 告,得隨時收回部分借款或減少對被告之授信額度或縮短 借款期限,或視為部分或全部到期。故本件被告既有未按 期繳還本息之情事,依約本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原告 訴請被告清償積欠之款項,於法有據。
⒉又被告雖嗣後向原告申請變更還款條件,經原告同意給予 寬限期98年3月20日至99年3月20日繳利息,其後至原到期 日不變,按月償還本息,利率依原條件,此有原告寄送予 被告之電子郵件影本在卷可稽,然因被告遲未提供借款人 、連帶保證人財產及所得相關資料,致使兩造間無法確認 並簽署變更契約。原告並向被告表示其申請授信條件變更 ,雖經審核完成但信保基金不同意連帶保證人之不動產暫 緩設定抵押權,自應認兩造間關於變更清償條件及緩期清 償部分未達成合致,被告自仍應依據原借貸條件返還原積 欠款項。




⒊綜上,本件原告因信保基因不同意被告未能提供擔保,故 未同意被告提出之緩期清償請求。被告既未依約清償,原 告本得請求被告清償全數款項,亦無再同意被告緩期清償 之義務,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無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 用之情事,應認被告所辯為不足採。
(二)復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 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 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 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 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摩德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 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 清償,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揆上開說明 及規定,被告3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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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