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9年度,1038號
TPDV,99,審訴,1038,201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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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038號
  原   告 鑫大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3,320 元,茲扣除
  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
  66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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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大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