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9年度,436號
TPDV,99,審補,436,201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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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436號
原   告 逸仙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原告已經主管機關備查,及乙○○為原告現任主任委
  員之證明。
二、原告請求被告遷讓交付臺北市○○區○○路46、48號地下1
  樓防空避難室佔用部分,原告應說明被告佔用之範圍(防空
  避難室之全部,或部分,若為部分,其範圍及面積?),並
  說明欲請求遷讓交付範圍於民國99年3月26日起訴時之市場
  價值(請檢附不動產鑑定報告,或附近房價資料),再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三、應陳報原告起訴請求遷讓返還上開防空避難室,及請求自98
  年9月1日起至遷讓交付上開防空避難室止,按月給付新臺幣
  (下同)11,000元之法律依據(即依哪一法律規定而為請求
  )?又請求按月給付11,000元之金額係如何計算而來?並提
  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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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