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9年度,358號
TPDV,99,審補,358,2010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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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35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余來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9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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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