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32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曦康傳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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