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9年度,328號
TPDV,99,審補,328,201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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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32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曦康傳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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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曦康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