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9年度,309號
TPDV,99,審補,309,201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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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309號
原   告 甲○○○ ○○○○○ ○○○○○○○(佳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60,934 元(原告請求美金73,112
.04 元,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99年2 月26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2
.292折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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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