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26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北市私立祐德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㈠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請求被告給付之新台幣捌拾
玖萬肆仟伍佰元,各項請求明細及計算方式、各項金錢請求
依據之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
㈡應敘明兩造間契約性質,及有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暨相關
證據方法。
㈢提出原告離職退休前六個月薪資明細。
三、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捌拾玖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