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君慧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三一七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如附表一所示銀行,面額共計為新台幣玖仟柒佰陸拾萬元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5596號 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共為新台幣玖仟柒佰陸拾萬元之玉 山商業銀行營業部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詳如附表二所示 )為擔保,並以98年度存字第317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 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三、經本院調閱98年度存字第3176號提存事件,核聲請人所述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民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一: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東路分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行、玉 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附表二:
┌──┬───────────────┬────────┬────┐
│編號│玉山商業銀行營業部定存單號碼 │面額(新台幣) │張數 │
├──┼───────────────┼────────┼────┤
│001 │BF0000000 │50,000,000元 │1 │
├──┼───────────────┼────────┼────┤
│002 │BE0000000 │10,000,000元 │1 │
├──┼───────────────┼────────┼────┤
│003 │BE0000000 │10,000,000元 │1 │
├──┼───────────────┼────────┼────┤
│004 │BE0000000 │10,000,000元 │1 │
├──┼───────────────┼────────┼────┤
│005 │BE0000000 │10,000,000元 │1 │
├──┼───────────────┼────────┼────┤
│006 │BD0000000 │5,000,000元 │1 │
├──┼───────────────┼────────┼────┤
│007 │BC0000000 │1,000,000元 │1 │
├──┼───────────────┼────────┼────┤
│008 │BC0000000 │1,000,000元 │1 │
├──┼───────────────┼────────┼────┤
│009 │BB0000000 │500,000元 │1 │
├──┼───────────────┼────────┼────┤
│010 │BA0000000 │100,000元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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