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聲字,99年度,65號
TPDV,99,審聲,65,201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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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亞麒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丁○○
       己○○
       丙○○
相 對 人  丁○○
       乙○○
       己○○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審聲字第65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
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三八九九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臺幣伍拾柒萬元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 額新台幣(下同)60萬元(假扣押裁定命供擔保金額為57萬 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2 期中央登錄債券並 以95年度存字第389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券即將 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依執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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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麒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