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法字,99年度,35號
TPDV,99,審法,35,201003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法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崇旗財團法人興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董事長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興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興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興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 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 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 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興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82年6 月29日 以台內社字第8285270 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 處於82年7 月1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8冊第37 頁第1713號)。茲因業務需要,乃提請第8屆第3次董監事會議 決議,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內政部以99 年1 月29日內授中社字第0990002045號函核准備查在案,爰依 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 語,並提出新舊章程對照表、第8屆第3次董監事會會議紀錄、 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興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附件:
┌──────────────┬──────────────┐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
├──────────────┼──────────────┤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
│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乙次,如董│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乙次,如董│
│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
│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
│議,但對重大事項及不動產處分│議,但對重大事項及不動產處分│
│之決議,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須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
│出席,出席董事全體同意,並報│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 │後施行之。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