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395號
TCDV,91,聲,395,200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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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蕭保全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叁拾玖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兩造於本院成立訴訟上和解(九十一年度 訴字第二四號),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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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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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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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六千零一元   │原預納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二千零一元,和解退還新台幣│
│ │ │一萬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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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費  │一百三十六元    │入郵新台幣三百九十元,退郵新台幣二百五十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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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零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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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萬六千二百三十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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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