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3291號
TPDV,99,司票,3291,2010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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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3291號
聲 請 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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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