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3291號聲 請 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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