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989號聲 請 人 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達國際有限公司、宏達鐘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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