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2989號
TPDV,99,司票,2989,20100323,6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989號
聲 請 人 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達國際有限公司、宏達鐘錶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甲○○、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
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