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621號
TPDV,99,司催,621,20100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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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全威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聲請狀附表記載之發票日為民國99年3 月5 日,然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日為99年3 月10日,請陳明正
  確之發票年、月、日。若發票日係99年3 月5 日,則請提出
  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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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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