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全威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聲請狀附表記載之發票日為民國99年3 月5 日,然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日為99年3 月10日,請陳明正
確之發票年、月、日。若發票日係99年3 月5 日,則請提出
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