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611號
TPDV,99,司催,611,201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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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聯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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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