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7304號
TPDV,99,司促,7304,201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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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柯進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違約金起算日(起算日期應以特定之年、月、
  日表示)。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請求利率應為特定利率
  ,且不得以循環計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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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