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柯進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違約金起算日(起算日期應以特定之年、月、
日表示)。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請求利率應為特定利率
,且不得以循環計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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