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444號
TPDV,99,司促,6444,201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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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4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弘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甲○○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柒仟壹佰伍拾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八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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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