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1年度,1151號
TCDV,91,催,1151,200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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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催字第一一五一號
  聲 請 人 美兒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發票人為郭米津之支票,求為准許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七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遺失之支票履行地(付款地)在彰化縣,非本院管轄區域,聲請人誤向本
  院聲請公示催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B書記官 陳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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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兒健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