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豐順船務有限公司(DIRECT SHIPPING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王國傑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源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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