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857號
TPDV,99,司促,5857,2010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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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8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堅兵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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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堅兵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