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833號
TPDV,99,司促,5833,2010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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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8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前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捌仟伍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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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前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