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8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前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捌仟伍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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