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489號
TPDV,99,司促,5489,2010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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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優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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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