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優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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