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203號
TPDV,99,司促,5203,20100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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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2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優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優美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捌仟
  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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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