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2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即蔡秀琴之.
乙○○○即蔡秀琴.
甲○○○即蔡秀琴.
己○○即蔡秀琴之.
戊○○即蔡秀琴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應計付之
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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