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200號
TPDV,99,司促,5200,201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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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2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即蔡秀琴之.
      乙○○○即蔡秀琴.
      甲○○○即蔡秀琴.
      己○○即蔡秀琴之.
      戊○○即蔡秀琴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應計付之
  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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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