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948號
TPDV,99,司促,4948,201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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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9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電視豆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肆拾陸萬壹仟叁佰貳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叁拾壹萬柒仟壹
  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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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視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