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9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電視豆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肆拾陸萬壹仟叁佰貳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叁拾壹萬柒仟壹
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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