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794號
TPDV,99,司促,4794,2010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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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領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領先國
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領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領先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 國99年3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提出 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領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原名:領先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該裁定於99年3 月4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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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領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