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領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領先國
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領盈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原名:領先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
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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