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即吳淑銘之.
乙○○即吳淑銘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叁仟元,應計
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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