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728號
TPDV,99,司促,4728,2010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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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7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威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零柒拾捌萬柒仟陸佰
  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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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