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7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威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零柒拾捌萬柒仟陸佰
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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